华安保险
一、公司介绍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
截至目前,华安保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湖南、福建、广西、江苏、四川、浙江、大连、山东、重庆、云南、陕西、辽宁、江西、山西、天津、安徽、湖北、河南、宁波、黑龙江、河北、贵州、吉林、内蒙古、青岛、海南、甘肃31个省、市、自治区开设分公司,下设机构千余家。
二、产品特色和开办经验
1.积极响应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推广保函(保险)替代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的政策号召,2016年首次推出工程保函产品,为建筑施工企业减轻资金占用负担。
2.建立丰富和完善的保函产品体系。工程和采购供货保函覆盖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采购供货期间各环节的保函需求。
3.“科技+保险”赋能政务系统电子保函的应用,积极对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局、住建局电子保函服务系统,截至目前已上线60余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平台、13个人社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2个国企招采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线上保函服务。
4.截至2025年6月,华安保险累计承保的保函企业客户数5万余家,为企业释放保证金近1000亿元,保障农民工工资金额20亿元。
三、华安保险保函产品体系
1、工程保函:替代工程领域各类保证金,全方位满足施工方、建设单位及其他主体的保函需求。
2、采购(供货)保函:替代供货和运营服务各类保证金,为采购商和供货商提供一站式保函服务。
四、我们的产品
(一)优势:
1、零授信:办理保证保险无须企业授信,符合要求即可办理。
2、价格惠:费率实惠,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3、办理快:投保材料齐全下,当日办理当天即可出保函。
4、保障强:保险机构属于强监管金融机构,保函的保证能力强
5、网点多:全国31个省市有超过1000+个网点,方便企业线下保函办理咨询及理赔服务。
(二)工程保函:替代工程领域各环节保证金
1、投标保证保险:替代投标保证金
适用客群:参与工程招投标,且须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保险责任: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罚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施工/监理履约保证保险:替代履约/监理履约保证金
适用客群: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总包、专包和劳务分包)或监理单位
保险责任:承包方或监理单位违反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保障发包方工程预付款资金安全
适用客群:建筑工程的承包方
保险责任:承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返还工程预付款而给发包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适用客群: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或甲指专包。
保险责任:承包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建筑工人/农民工支付工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或法律裁决,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工程合同款(业主)支付保证保险:为业主工程款支付提供增信保证
适用客群:建筑工程的发包方
保险责任: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适用客群:建筑工程的承包方
保险责任:承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义务,而给发包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住宅物业维修保证保险:替代开发商物业维修基金
适用客群:住宅物业的开发商
保险责任:开发商未按《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以及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中列明的保修义务,依据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或法律裁决,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采购(供货)保函
1、采购(供货)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替代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
适用客群:采购合同的供货商
保险责任:供货商未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含质保):供货商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不符合采购合同的约定,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采购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
适用客群:采购合同的供货商
保险责任:供货商未按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返还采购预付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采购合同价款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适用客群:采购合同的采购方
保险责任:采购方未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义务,而给供货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